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有限合伙企业

sddy008 知识 2022-07-23 66 0

今天给各位分享有限合伙企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使合伙人可以不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公司的缺点是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公司具有如下缺点:公司规模小、股权转让程序较为复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一、含义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二、设立依据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出资人数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2、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四、出资方式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五、注册资本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六、组织机构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2、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七、债务承担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义务不一样。具体而言,二者是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在责任承担上就不一样,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而公司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按照股东出资的份额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具备什么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叫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拓展资料: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只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是可以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拓展资料:

一,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合伙人的构成发生变化,如出现法定退伙情形而使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依法自愿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被除名等。当因各种原因而使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法律加以明确。本条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就是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要求合伙企业中必须有普通合伙人。本法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允许设立全体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没有普通合伙人的,该企业已经失去了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不应再作为合伙企业存在。所以本条规定,这时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存在着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这也是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所在。当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已经没有意义。因此,本条规定这时的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原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新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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