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裁定

sddy008 入门 2022-07-21 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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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裁定的分类和性质。裁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下列裁定是程序性裁定:对自诉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和有关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的裁定。下列裁定是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核准死刑的裁定。

裁定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和再审裁定。第一审裁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外,都可以上诉或抗诉,第一审裁定都是程序性裁定。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俗

二者的区别如下:

法律分析、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在于、

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

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

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

裁定是什么意思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主要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是什么意思?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主要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在以前封建时代指官府断案,现在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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