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满两年保险公司一定就会理赔吗

sddy008 基础 2022-10-26 75 0

  虽讲保险是人身的一个保障,但每次保险公司理赔都有一个严格的界限。带病投保也是其中的纷争之一。只是“不可抗辩条款”出现,大概有了新的定义。

  《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妨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能够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

  带病投保满两年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理赔

  带病投保通常发生在健康险中。选择投保这类保险时,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的健康证明,了解投保人的差不多躯体状况,并依照投保人的躯体健康状况来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

  而部分投保人会刻意隐瞒自身的一些病情,这就出现了日后在理赔方面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

  事实上,有些疾病埋伏期非常长,短时刻内投保人自身都没有察觉,这种情况属于投保时投保人自身不知情,并不是作假行为,也确实是无意识带病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咨询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妨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妨碍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差不多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事实上带病投保满两年保险公司会可不能理赔的咨询题差不多上过法庭了。

  案例一

  案号:(2013)里民二初字第576号

  “慢性肾衰竭”

  2010年4月6日,投保人范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夫君王某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

  2011年12月28日,王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疾病“慢性肾衰竭”。

  2013年4月14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觉,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而在其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观点:

  原告(王某)在被告处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肾衰竭并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妨碍。

  同时,原告在投保之后的二年期间内,因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但原告并未向提出理赔,而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5年9月,杨某投保了某寿险及附加终身重疾险。

  2017年11月,杨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属于重大疾病)。

  2017年11月3日,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11月11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杨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杨某4万元。

  那个案例确实是一个典型的带病投保,尽管没有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

  然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会让保险公司在初期更严谨对待,假如投保人恶意隐瞒病情投保,非常有可能保险公司以“骗保”为由给投保人一张法院传单。假如保险公司掌握用户“骗保”证据,不仅仅是退还保费,非常有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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